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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注意注意!符合这些条件的徽州区市民,可以来申请公租房啦

发表于2018-03-29

徽州区计划今年5到6月份开始公租房申请受理

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家庭成员至少1人具有本地城镇常住户口,且户籍迁入年限在2年以上; 

(二)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70%; 

(三)无私有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20平方米; 

(四)规定的其他条件。 

新就业无房职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城镇常住户口; 

(二)具有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毕业未满5年; 

(三)已与城镇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已办理公务员录(聘)用手续; 

(四)申请人在城镇无私有住房且未租住公房; 

(五)收入稳定、有能力支付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 

(六)申请人父母为当地城镇户口的,其父母必须符合有关住房困难标准,且未享受相关住房保障政策。 

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年满18周岁; 

(二)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70%; 

(三)在就业城镇居住2年以上,劳动关系稳定,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四)在申请地参加社会保险,并连续缴纳社会保险1年以上或已累计缴纳社会保险2年以上; 

(五)本人及配偶在就业城镇无私有住房,未租住公有住房及其他保障性住房。

(六)外来务工的界定范围为:我区中心城区(不含虹光、洪坑、翰山、罗田、石岗)以外的户籍。

农村低保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年满18周岁;

(二)持有农村低保证明;

(三)申请人在原籍和申请地均无住房;

(四)因生产及维持生计需要,确实在城区工作生活,经户籍所在乡镇认定其各项信息真实有效。

申请人应当根据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应当书面同意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核实其申报信息。

对在开发区和园区集中建设面向用工单位或者园区就业人员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用人单位可以代表本单位职工申请。

       符合条件的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申请政府投资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由用人单位按规定程序统一向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对申请人基本情况和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进行保证。

       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申请本单位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由用人单位进行认定、审核、公示,并报当地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备案。

       申请人在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时,应当向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报所有同住人员的身份信息。

申请需提交的材料: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提交申请家庭户籍证明、家庭成员关系证明、家庭人均年收入及家庭财产状况证明、现住房状况证明以及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相关材料

审核审批

社区初审

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人向所在社区提出申请,社区负责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社区对初审符合条件的,公示满7日后,将申请、初审材料统一报送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集中审核

建立申请人收入和资产等状况集中审核机制。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将通过初审的申请人的申请材料提请公安、民政、人社、住房公积金、房屋产权产籍等部门,分别对申请人家庭的户籍和车辆、收入(财产)、社保、住房公积金缴纳、房屋等状况,在30个工作日完成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

审批

 经集中审核,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登记为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对象,并向社会公开;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对审批结果有异议,可以向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请复核。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复核,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有意向申请公租房的家庭可向区房管局保障科咨询

0559-35850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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