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页 | 1 |
/1页
go

主题:市房产局制定出台物业服务企业退出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发表于2016-07-19

为规范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项目管理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物业项目管理的有序衔接,维护业主正常的生活秩序,近日,市房产局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制定出台了《黄山市物业服务企业退出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已于7月1日起施行。

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项目管理,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因物业服务合同期满未续约或者依法提前解除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企业退出项目管理的活动。物业企业退出项目管理应坚持诚信守法的原则,严格履行退出程序和相应义务,协助解决项目遗留问题,认真做好新、老物业服务的衔接工作,保证物业项目管理的连续性,维护社会稳定。

《办法》规定,前期物业服务期间,物业服务企业或建设单位因故要求提前解除合同的,提出解除合同的一方应当在解除合同前90日书面告知合同另一方及物业项目所在的物业主管部门,街道、乡镇依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责任;物业已交付并符合成立首次业主大会的,街道、乡镇应及时组织成立业主大会,由业主大会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不符合成立首次业主大会条件或首次业主大会未及时成立的,建设单位应按规定选聘不低于原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继续管理小区,物业服务和收费标准按照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标准执行;建设单位应于新物业服务企业确定后10日内将更换物业服务企业的情况书面函告物业买受人,并书面告知物业项目所在地的物业主管部门;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90日前,业委会应组织召开业主大会,讨论决定续聘或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并将决定书面告知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大会决定续聘的,业委会应在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30日前与物业服务企业续签物业服务合同;业主大会决定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的,业委会应在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60日前书面通知原物业服务企业;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前10日内与新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做好物业服务资料、设施设备等相关事项的交接,并在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之日起退出物业管理区域,配合新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接管。

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项目管理,市物业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市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项目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区、县物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退出项目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街道、乡镇负责本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项目管理的实施和组织协调工作;居委会、村委会协助街道、乡镇做好有关工作

《办法》还对退出或续签物业服务合同签署、新的物业服务企业进驻、交接等相关事项作了明确规定。(开发物业科)

上一页 | 1 |
/1页
go